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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主干道“碰瓷”28次 重庆涪陵一“碰瓷男”被判刑

实况时报  05-27 09:34 31806阅读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周某某驾驶商务车在重庆市涪陵城区主要交通干道“碰瓷”,疯狂作案28起。近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36460元并退还给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保险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商务车先后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兴华东路等地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故意碰擦、碰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负全责的交通事故28次,获取余某某、文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币36460元后,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上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上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审判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某某利用驾驶的机动车“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驶中的被害车辆失控,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使不确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故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李霖杰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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