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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实况时报  11-30 09:18 908阅读

11月29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第153场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顾毅通报近期两起造谣案件,就疫情防控中三种违法行为情况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政府新闻办供图


重庆交通广播记者:

近期,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在社交聊天群里面也有谣言以及虚假信息传播,严重干扰和妨碍了疫情防控工作,请问警方对此有何回应?


顾毅介绍了两个近期警方查处的编造谣言案件:


11月19日,暂住在江北区的叶某,为博人眼球,编造了“方舱医院收治一人有3500元补贴,火车北站有羊儿客在拉人”的谣言,并在微信群散布,后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叶某已被警方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11月26日,暂住渝北区的吴某,为增加本人网络账号流量,利用网传视频、搜罗火灾图片,移花接木,拼造虚假视频,配以语音和文字,在网络平台发布题为“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办公室发生爆炸,据网友爆料原因是附近一居民扔下自制炸弹”的虚假信息,并关联新冠疫情炒作,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顾毅也就相关行为的法律问题作出介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新闻办徐祖国补充,当前,重庆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除了谣言以及虚假信息以外,部分热心市民群众也在网上反映了一些区核酸检测试管遗漏等相关情况,对此相关区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相继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对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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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弥补因工作失误给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的影响。


对此,也将继续加强防疫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严格、文明、规范,借此机会也欢迎市民群众继续给予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也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众志成城、团结一心、守望相助,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战、阻击战、歼灭战。


重庆广电第1眼客户端记者:

最近有个别小区的市民聚集并且擅自离开风险管控区的情况,目前疫情形势比较吃紧,麻烦介绍一下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顾毅介绍,自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疫情歼灭战,不管是静在家里,还是志愿服务,都为尽快打赢打好这场战争做出了贡献,我们要特别感谢广大市民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服从风险管控,大家辛苦了。


但也确实存在个别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滋事闹事,影响和破坏全市疫情攻坚,公安机关也依法进行了打击。


全市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公正、理性平和、包容审慎执法,让我们的执法有力度、有尺度,更有温度。


顾毅也从疫情防控期间三种易见的违法行为作出解答:

① 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 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 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呼吁,希望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


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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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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